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并要求,嚴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線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措施,確保礦山生態修復規范有序開展。
通知從加強礦區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礦區土地資源盤活利用、暢通指標流轉使用渠道等3個方面要求發揮激勵措施綜合效用——
推動廢石、煤矸石、尾礦等采選活動產生的一般礦業固體廢棄物在生態修復工程中的生態化利用,在嚴格污染風險管控、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確保環境安全前提下,鼓勵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區回填等。鼓勵礦區內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等就地利用。對現狀為廢棄礦山、經科學論證后具備重新設置采礦權條件的,應依法依規辦理采礦權出讓、登記審批。
各地在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其詳細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經濟發展、產業布局用地需求、礦區土地利用現狀、自然地理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礦區土地復墾利用方向。在確保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不突破,且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布局優化方向的前提下,對擬保留用于開發建設的存量采礦用地,可按程序納入城鎮開發邊界,并優先納入土地儲備庫。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范圍內涉及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等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的,可納入礦山生態修復方案一并依法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確保調整后本行政區域內各地類面積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允許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范圍內復墾修復新增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按規定認定地類后,用于占補平衡。
各地要全面落實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耕地占補平衡等政策,結合實際完善工作制度、細化管理要求,推動新增和騰退指標合理使用。鼓勵地方積極探索拓展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新增農用地指標流轉使用渠道,將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為林地、濕地,按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經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變更為林地、濕地后,可按有關規定認定用于林地、濕地占補平衡,根據修復面積給予用林定額和濕地指標獎勵。
通知要求,嚴格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管理邊界,準確界定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性質,厘清生態修復與開發建設管理邊界。不得將工程建設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煤田(層)滅火排險項目等“包裝”成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立項實施。
通知明確了合理利用土石料的要求。要按照“必要合理”“影響最小化”要求,在保障地質環境穩定、有利于生態修復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復前提下,嚴格控制新采挖范圍和新產生土石料數量,防止過度治理對地形地貌、植被水體等造成新的破壞。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機制,強化協同監管,壓實屬地責任。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監管與督察執法協同配合,建立完善礦山生態修復監督檢查信息共享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增強工作合力,提升監管效能。要強化項目實施全生命周期監管,嚴格執行監理、審計、驗收等制度。
通知還明確了違法違規認定情形,要求嚴肅查處整改違法違規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