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兵團駐哈各有關單位:
《哈密市戈壁生態環境保護辦法(暫行)》已經哈密市第二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3日
哈密市戈壁生態環境保護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深入踐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理念,進一步加強我市戈壁保護和管理力度,持續改善戈壁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哈密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戈壁保護、建設、利用、管理和監督有關活動的,適用于本辦法。
在戈壁范圍內涉及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保護規劃實施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戈壁,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在干旱地區地表為礫石、砂礫覆蓋,植被稀少,且廣袤而平坦的土地。
第四條戈壁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多方參與、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戈壁保護工作,將戈壁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戈壁保護財政投入。
第六條成立哈密市戈壁保護委員會,組織協調、研究解決戈壁保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市戈壁保護委員會由市生態環境、林草、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工信、文體廣旅等部門(單位)組成,日常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承擔。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戈壁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戈壁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戈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保護戈壁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戈壁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防風固沙、水土保持和生態恢復等科技成果的應用。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保護戈壁的義務,對破壞和污染戈壁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網站等渠道。接到舉報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戈壁保護規劃,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戈壁保護規劃應當以調查和評估為基礎,明確戈壁保護和修復范圍、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等。
經批準的戈壁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戈壁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林草、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涉及戈壁的,應當包括戈壁保護相關措施。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戈壁資源普查、區域調查和專項調查,組織實施戈壁生態環境狀況監測和生態環境質量評價,加強戈壁退化程度、變化動態的遙感監測,加大戈壁退化嚴重區域地形地貌、礫幕層現狀和土壤質量的監測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管轄范圍,設立完善戈壁范圍內的生態保護紅線及自然保護地、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邊界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保護戈壁宣傳牌等。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戈壁保護標志。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戈壁生物多樣性保護,對珍稀瀕危物種及其生境進行重點保護,并做好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及清除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戈壁上從事非法采砂、采石、挖石等破壞戈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活動,嚴格保護戈壁植被、沙殼、結皮、礫幕層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原生地貌。
第十六條在戈壁上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的,必須事先就該項目可能對當地及相關地區生態環境產生的影響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生活垃圾等對戈壁生態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戈壁區域內的綠色礦山建設,加強對礦山勘查開發活動的監管,因地制宜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利用戈壁區域內的生態資源,鼓勵和支持生態旅游建設,推動生態、歷史文化、研學、民俗文化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安全、文明、環保旅游,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和經營低碳、綠色、環保旅游產品。
旅游探險人員、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應當按照指定旅游路線開展旅游和探險活動,保護戈壁礫幕層不受破壞。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戈壁區域生態保護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修復,遏制土地沙化擴展趨勢,提升戈壁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戈壁生態修復規劃或者專項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統籌推進戈壁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林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工信、文體廣旅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戈壁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戈壁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