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進一步規范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文,明確需要移出名錄的十四種主要情形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近日印發《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以下簡稱《要求》),從移出情形、移出程序等方面,明確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以規范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
在移出情形上,《要求》明確了《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中規定需要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例如《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證照不齊、過期未及時延續或被吊銷的;關閉、因企業自身原因未正常生產運營的;違法開采特別是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的;未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未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的或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運行的;采礦權人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同時明確,被查實不符合《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要求,且未能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的,也在移出情形之列。
2024年4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等七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提出進一步完善標準體系,強化監督考核,嚴格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并以附件形式發布《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等。
在移出程序上,《要求》強調,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者接到有關部門提出線索,經核實確需移出名錄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部提出移出建議。部收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移出建議、接到相關部門提出需要移出名錄的線索,或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相關線索后,應及時組織核實,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經核實,礦山達到移出名錄要求的,以部公告形式將該礦山移出名錄,并將移出結果主動推送相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告知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在被移出期間不得使用“全國綠色礦山”或“國家級綠色礦山”稱號,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如企業設有牌匾標識的,予以摘移封存。
此外,《要求》明確提出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切實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向社會公開并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