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礦業報訊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聯合新疆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稅務局印發《關于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品銷售收入轉換系數的通知》,指導全區各地計算礦產品銷售收入和礦業權出讓收益。
據悉,新疆此次確定的礦產品銷售收入轉換系數,涉及煤、天然瀝青、鐵、錳等 70 種礦種,轉換方向包括選礦轉換為原礦、原礦轉換為選礦兩種形式。
《通知》要求,礦業權人銷售的礦產品與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計征對象一致的,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年度礦產品銷售數量×礦產品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礦業權人銷售的礦產品與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計征對象不一致的,礦業權人應將實際銷售礦產品的銷售收入轉換為規定計征對象對應的銷售收入,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年度礦產品銷售數量×礦產品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轉換系數;未制定轉換系數的礦種,在后續開發利用時,以國家轉換系數參考標準 (區間范圍)中間值暫定為新疆轉換系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