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工作部署,積極推行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制度,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行為,近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自治區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減免責“四項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認真落實《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自然資源系統區地縣三級權責清單指導目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及基層執法實踐,將涉及土地、礦產、規劃、測繪等管理領域30個違法行為事項納入行政執法減免責“四項清單”。主要內容包括不予行政處罰(16個)、從輕行政處罰(12個)、減輕行政處罰(1個)和免于行政強制(1個)違法事項、設定依據、主要情形和法律依據、后續監管措施以及權力實施層級等方面內容。
通過推動包容審慎監管,深化精細化執法,對輕微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引導行政相對人及時自我改正,主動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支持市場主體健康發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也是為基層執法實踐提供執法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