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交規定
(一)匯交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3.《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4.《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5〕1號)。
(二)匯交主體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轄區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轄區內從事其它地質工作項目的,其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但是,由國家和地方財政出資的,承擔有關地質工作項目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地質資料匯交人應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的規定,履行匯交義務。匯交人對匯交的地質資料的真實性、齊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三)匯交范圍
地質資料匯交人應匯交各類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包括成果地質資料(各類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工程地質勘查報告、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相關研究報告等)、原始地質資料(各種文字和影像記錄、各類數據表格、過程性圖件等)以及實物地質資料(具有代表性的樣品、巖心等),具體匯交范圍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5〕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4號)有關規定執行,詳見附件1。
(四)匯交渠道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轄區內從事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等油氣類及放射性礦產類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受自然資源部委托的全國地質資料館匯交;原始地質資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國地質資料館匯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單位匯交。其他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委托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資料檔案館(以下簡稱“新疆館”)匯交。
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或所轄地(州、市)、縣(市)財政出資,無明確工作范圍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新疆館匯交。若地質工作跨省,則向工作區范圍相對較大的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匯交地質資料。
(五)匯交期限
1.探礦權地質資料
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匯交。對于申請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轉采、注銷的,應在辦理手續前匯交地質資料。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匯交。
2.采礦權地質資料
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90日前匯交。對于申請采礦權變更、延續、注銷的,應在辦理手續前匯交地質資料。對于發現新礦體、新礦種或者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開發勘探工作結束之日起180日之內匯交。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匯交。
3.地質工作項目資料匯交
地質工作竣工、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4.延期匯交
因不可抗力,匯交人無法按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應向新疆館報送《延期匯交地質資料不可抗力事實書面告知單》,材料受理后可以根據承諾的合理匯交期限依法匯交地質資料,詳見附件2。
(六)其它規定
探礦權保留期內未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原則上無需匯交地質資料,確有新形成的地質資料應按規定匯交。
因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未能開展地質工作導致未形成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向新疆館提交《未形成地質資料承諾書》,承諾未形成地質資料事實,領取回執單,詳見附件3。承諾不得弄虛作假,相關承諾書將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將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管。
對開展了地質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質資料的礦業權或地質工作項目,匯交人應匯交《地質工作總結報告》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詳見附件4。
二、匯交辦理
向新疆館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地質資料匯交手續。
(一)辦理地點及聯系方式
辦理地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資料檔案館地質資料管理科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萬盛大街1001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資料檔案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數據中心)
郵 編:830000
聯系電話:0991-4851731
(二)申請材料
1.材料目錄
(1)地質資料匯交報送單(紙質2份,電子1份);
(2)地質資料匯交匯總表(電子1份);
(3)地質資料匯交明細表(電子1份);
(4)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紙電各1份);
(5)地質資料涉密情況報告表(紙電各1份);
(6)地質資料(紙質1套);
(7)電子數據(1套)。
2.材料要求
(1)匯交人應匯交符合地質工作相關專業規范和標準的地質資料。
(2)匯交人應按照《地質資料匯交要件清單》有關要求向新疆館提交,詳見附件5。
(3)匯交材料中各項必要表單均在匯交報盤軟件(下載地址:https://dzzl.ngac.cn/)中填報生成,所需紙質材料應打印并加蓋公章;所需電子材料應使用報盤軟件整理形成匯交信息(包括存檔電子文件、源電子文件、原始資料電子文件、管理性文件四部分),并在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https://dzzl.ngac.cn/newfgd/login.jsp)中,通過實物匯交信息上報、成果/原始信息上報以及預約要件上報模塊,上傳相應電子文件,到館匯交時提交的電子數據應包含報盤軟件生成的所有數據。
(4)各類地質工作形成的成果地質資料中正文、審批件、附圖、附表、附件、數據庫、軟件、多媒體等電子文件及原始地質資料,應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5〕1號)有關要求制作與匯交,詳見附件6。
(5)已明確篩選為Ⅰ類實物的地質資料應向全國實物地質資料中心(以下簡稱“全國實物中心”)匯交;篩選為Ⅱ類實物的地質資料應向新疆館匯交;篩選為Ⅲ類實物的地質資料匯交人自愿保管。
(三)審核要點
1.資料齊全性。紙介質無缺件少件,裝訂符合要求(膠裝或線裝,不可使用訂書針、透明膠、雙面膠、等不易長期保存的裝訂方式),紙質資料制印清晰,著墨牢固,能長期保存,封面不宜采用壓膜和滑面紙,所有紙介質均要求雙面打印。電子數據載體(光盤、硬盤等)要求無病毒,無損壞,電子文件齊全,能夠正常打開、瀏覽、復制,不可使用二次刻錄的電子光盤。
2.組織方式合規性。各類地質工作形成的成果地質資料中正文、審批件、附圖、附表、附件、數據庫、軟件、多媒體及其他等各類成果的電子文件的格式和組織方式符合《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5〕1號)有關規定。
3.文字部分。對照光盤和紙質資料查看紙電一致性。word文檔的標題定義正確,插圖、插表的顯示方向正確,紙介質插圖清晰;PDF文件無缺字、插圖顯示正常、有標簽等。用word制作的附表中續表有表欄頭,用Excel制作的附表用其表名的簡稱命名工作表標簽。審批類文件及其他類文件掃描后完成編輯和整飾。
4.圖件部分。檢查紙質、源文件和存檔文件三者一致性,資料信息齊全,有比例尺,責任簽與圖件一致,顏色正確,無變色現象,圖例齊全,巖性符號正確,無系統庫錯誤導致的亂碼現象等,MAPGIS、AUTOCAD圖件重點檢查字庫和系統庫與匯交的電子文件匹配性。
5.實物地質資料部分。報盤軟件生成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中的表一所有選項填寫完備,實物數量如實填寫(如未產生實物可不填數量,但需在備注欄中說明本項目未產生實物);表二應填寫經緯度坐標,其他格式的坐標要轉化為經緯度;表三中實物數量之和應等于表一中實物數量(包括標本、樣品、光片、薄片、其它)。
(四)辦理流程及時限
1.實物資料審核:
(1)匯交人通過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提交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由全國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商新疆館篩選確定I類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內
(2)新疆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后,篩選II類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通知書明確I類、II類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對于經篩選無I類和II類實物地質資料的,向匯交人印發無I類II類實物地質資料回執。
辦理時限:25個工作日內
(3)匯交人收到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后,應按照要求分類整理并保管好相應實物地質資料;全國實物中心、新疆館按照要求完成實物地質資料接收、驗收工作。
辦理時限:在印發匯交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4)未通過驗收的,全國實物中心、新疆館出具實物地質資料匯交補充、修改通知書,匯交人完成補充、修改后重新提交驗收。
辦理時限:匯交人在收到匯交補充、修改通知書30個工作日內
2.匯交信息審核:匯交人通過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提交匯交信息,新疆館審核。審核合格即發放預約碼,審核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見并回退修改。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3.資料受理:館藏機構按照規定對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進行全面檢查,以確定是否可以正式予以受理。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4.成果/原始地質資料驗收:匯交人憑預約碼到新疆館匯交,提交材料,新疆館審核驗收。審核不通過的發放補充修改通知書。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5.發放憑證:成果、原始地質資料驗收合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完成,發放《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五)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