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業權轉讓合同概述
(一)礦業權轉讓的概念和特點
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在法定條件下,以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和開采、重組改制和上市等形式,依法將其探礦權或采礦權讓渡于他人的行為。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3條第1款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礦業權轉讓是礦業權主體的變更,是礦業權人權利和義務的整體轉移,即礦業權由原權利享有人移轉給受讓人,而礦業權仍保持同一性即礦業權的內容和效力不變。礦業權的轉讓以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為原則,表現為經營者之間的交易行為,反映的是以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經營價值為基礎的價格,是擴大供給條件下的市場行為。
礦業權轉讓主要表現為以下法律特征:(1)礦業權的轉讓具有不確定性。礦業權轉讓的不確定性,來自于礦業權自身的不確定性。一般商品在交易時,可以看得見,就其價值而言具有相對的確定性,但礦業權的指向物及其價值則具有不確定性。(2)礦業權轉讓的風險性較大。礦業權權利的價值大小,往往難以被清晰、準確地界定,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受讓方對信息的真實性難以證實。(3)礦業權轉讓的法定性。我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定了礦業權轉讓的法定情形和條件。礦業權轉讓實行要式法律制度,必須經法定審批登記機關批準,并經法定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二)礦業權轉讓合同概述
礦業權轉讓與礦業權轉讓合同系兩個不同的概念。礦業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基于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合同成立后,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生效,雙方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礦業權主體變更為受讓人,雙方完成礦業權轉讓行為。礦業權轉讓合同是礦業權轉讓的前提和基礎,礦業權轉讓是結果,但不是必然結果。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成立且生效并不必然發生礦業權主體的變更,轉讓雙方還應當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
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1)轉讓人和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2)標的,即探礦權名稱;(3)對標的的具體描述。包括勘查許可證證號、發證機關、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數據、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4)雙方擬定的轉讓價格或收益分配比例;(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買(賣)斷的要明確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時間、結算方式等;(6)受讓人對繼續履行探礦權人義務的承諾;(7)爭議解決方式;(8)違約責任。采礦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1)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2)申請轉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系、采礦許可證編號和礦區范圍面積及有效期限、發證機關、采礦權的地理位置坐標及勘查工作程度或開采情況等;(3)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4)受讓人對繼續履行探礦權人義務的承諾;(5)爭議解決方式;(6)違約責任。
(三)礦業權轉讓合同的審批和生效
1.礦業權轉讓合同的審批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關于部、廳兩級國土資源部門礦業權轉讓的審批權限,具體劃分為,國土資源部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負責省廳及以下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但是,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2年9月23日,國發[2012]52號)的規定,對于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的轉讓審批予以調整,下放管理層級,其實施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下放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因此,自國務院國發[2012]52號文件之后,對于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的轉讓審批應當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
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業權轉讓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資)、合作經營、重組改制(包括上市)、礦業企業的分立、合并等方式,這些方式的礦業權轉讓均需按照礦業權轉讓的審批權限,報相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2.礦業權轉讓合同的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策10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生效。據此,礦業權轉讓合同經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生效。在批準前,礦業權轉讓合同對交易雙方僅具有形式上的法律約束力。以出售、作價出資(合資)、合作經營、重組改制(包括上市)、礦業企業的分立、合并等方式轉移礦業權的,交易合同自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生效。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在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申請獲得國土資源部門批準,且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后,才能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因此,在轉讓合同批準后,受讓人領取礦業權證之前,受讓人尚不能獲得礦業權,不能成為礦業權人。礦業權屬于不動產物權。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關于礦業權權屬變更的規定與《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原則是一脈相承的。
二、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未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關系到合同的存在與否,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則關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規范與礦業權轉讓合同具有同質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1條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2號)第六條規定:“礦業權轉讓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僅以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合同生效以合同依法成立為前提,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登記等手續而未履行的合同屬于未生效合同,而不屬于無效合同。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礦業權轉讓合同經批準后生效。也就是說,國土資源部門的批準是礦業權轉讓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通常情況下,未生效礦業權轉讓合同的產生,主要是由于轉讓方出于某種目的而故意不履行報批義務,使合同無法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由于未具備國土資源部門審批這一特別生效要件而成為未生效的合同。
為了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2號)第七條明確規定:“礦業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無效情形下,受讓人請求轉讓人履行報批義務或者轉讓人請求受讓人履行協助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具備履行條件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案件事實和受讓人的請求,判決受讓人代為辦理報批手續,轉讓人應當履行協助義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此外,鑒于行政審批僅僅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合同是否發生效力,仍得視其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或者第54條規定的可撤銷情形。因此,經過批準的合同未必有效。
(二)關于對合同效力的從寬認定
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通過維護合同效力,確保合同履行以實現合同目的,要謹慎地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不應產生阻礙合法交易的后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認定合同無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如果違反地方性法規或者行政規章將導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其次,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而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管理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并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業銀行法》第39條即屬于管理性的強制規范。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此類規范不僅旨在處罰違法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一般而言,效力性強制規定著重違反行為的法律行為價值,以否認其法律效力為目的;而管理性(取締性)強制規定著重違反行為的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2]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規范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最后,《物權法》第15條確定了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該原則強調合同等原因行為的效力應受《合同法》的調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等物權變動則受《物權法》的規制,原因行為的效力不受物權變動要件的影響。該原則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雖然主要規定在不動產物權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原則同樣體現在其他物權變動方面。
在合同效力問題上采取從寬認定的態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積極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緩解交易鏈條的斷裂,促進經濟的活躍。
三、礦業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和無效的處理
(一)未生效礦業權轉讓合同的解除
未生效的礦業權轉讓合同作為已經成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即在當事人間產生形式拘束力,雙方當事人非經協商或具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銷、變更或者解除。盡管合同因未生效而不具有實質拘束力,但此時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期待權。期待權盡管不同于既得權,但其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同樣具有不可侵害性。
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已經成立的合同,如合同尚未成立,則缺乏解除合同之前提條件。未辦理批準手續的礦業權轉讓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故具備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如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解除未辦理批準手續之礦業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自無爭議。但礦業權轉讓合同由雙方合意解除的情形鮮于見到,實務中較為常見的往往是一方當事人訴請法院解除合同。此時,法院是否支持解除合同之訴請,實質上是判斷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予以支持,否則,予以駁回。在一方當事人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之后,拒絕辦理或協助相對方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且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如非基于合同事先約定或事后約定,其并不享有約定解除權。同時,因其本身是違反合同及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受法律之否定性評價,根據《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其亦不能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法定解除權。概言之,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權。與之相對,一方違反合同及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導致相對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轉讓合同的受讓方可依《合同法》之規定享有法定解除權。此時,如果受讓人基于商業考慮,在轉讓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報批義務的情況下,選擇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持。
(二)礦業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和無效的處理
未生效合同是一種中間效力類型的合同,其可能因批準而生效,也可能一直得不到批準,確定地不發生效力。合同不生效與無效均意味著合同沒有發生當事人預期有效的法律效果,就此而言,《合同法》有關合同無效后果的規定也適用于礦業權轉讓合同不生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8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2號)第十條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礦業權轉讓申請致使礦業權轉讓合同被解除,受讓人請求返還已付轉讓款及利息,采礦權人請求受讓人返還獲得的礦產品及收益,或者探礦權人請求受讓人返還勘查資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礦產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讓人可請求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當事人一方對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獲批準有過錯的,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礦業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主張或確認無效之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財產范圍應當包括接受履行一方所交付的全部財產和費用,而不僅僅指在被確認無效后返還義務人仍然占有的財產和費用。如果僅有一方當事人從對方取得了財產,則適用單方返還原則,由該方當事人將財產返還給對方;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取得了財產,則適用雙方返還原則,雙方當事人分別返還財產。規定這一后果的目的,旨在使雙方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在礦業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和無效的情況下,如轉讓人已經受領了轉讓款項的,則受讓人有權請求返還已付轉讓款及利息,采礦權人有權請求受讓人返還獲得的礦產品及收益,探礦權人有權請求受讓人返還勘查資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礦產品及收益,但對于受讓人來講可請求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
第二,賠償損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來說,應區分如下幾種情形:一是因受讓人未履行協助義務導致合同不能獲得審批的,此時轉讓人不僅不承擔責任,還可在一定條件下追究受讓人的違約責任。當然,實踐中,此種情形較為少見。二是因轉讓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獲得批準的,此時,轉讓人應為其過錯行為向受讓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三是雙方均無過錯的,此時,相互間不發生任何責任問題,只能根據風險分擔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風險。四是各自都有一定責任的,此時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有債權抵銷規則的適用。
摘自《中國礦業報》2019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