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實行全區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分級負責制,強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
《辦法》強調,自治區、地(州、市)和縣(市)自然資源部門,分別按相應職責負責項目管理。承擔項目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禁止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項目。參加項目篩選論證、評標、設計審查、成果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專家,原則上從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專家庫中隨機選取,按照《自治區地質礦產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暫行)》進行管理;大型及以上項目聘請5-7名專家,其余項目聘請3-5名專家。
《辦法》對項目管理全過程作了具體明確:
一是項目庫管理。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原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支持項目應納入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并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實一批”良性循環機制,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每年4月、10月,各地(州、市)自然資源局申請項目入庫,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論證和實地核實通過后納入項目庫,并根據財政資金預算和績效指標組織專家對納入庫項目進行論證、擬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報相關會議審定。
二是項目招標和實施。項目任務書下達后,由地(州、市)自然資源局督促縣(市)自然資源局3日內完成預公告,60日內完成集中招標;工程治理項目實行監理制,監理和施工招標同步進行,同一地(州、市)項目監理可打包招標。縣(市)自然資源局應督促中標單位按照設計、合同約定施工,并進行監督監管。項目設計不得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由縣(市)自然資源局出具變更初審意見,經地(州、市)自然資源局審核通過后,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批。項目完工后,由中標單位提交項目結算報告,縣(市)自然資源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審核,及時完成竣工決算。
三是項目驗收和資金監管。項目結算和竣工決算完成后,由縣(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報地(州、市)自然資源局15日內完成驗收,驗收結果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備案;工程治理項目驗收,要充分聽取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及項目周邊群眾意見。項目資金下達至縣(市)財政,縣(市)自然資源局按照合同約定和項目進度申請資金支付,不得要求中標單位墊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項目驗收通過后30日內,項目資金應當全額支付到位;項目所有資金支付不得遲于當年11月底。
四是監督檢查。由地(州、市)自然資源局開展項目績效自評,自評報告于每年3月1日前報自然資源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每年按照不低于20%比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年度考核重要依據。對項目管理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項目存在要求中標單位墊資、違規設立保證金、資金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等問題的,項目所地(州、市)2年內不再安排項目;違反《招投標法》進行項目分轉包的,列入企業失信目錄,并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辦法》同步下發《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驗收細則》,涉及項目驗收依據和條件、項目驗收內容等6項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