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礦產資源勘查許可制度,勘查礦產資源須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頒發勘查許可證。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5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辦理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探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探礦權人須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發的格式文本,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實際情況填寫。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范圍/油氣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范圍除外,已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
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探礦權人應根據勘查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勘查工作計劃;委托外部單位實施勘查的,還應簽訂委托勘查合同。
勘查實施方案及評審意見。探礦權人應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審查要求》等要求編制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書。
勘查項目資金來源文件。一般提供銀行資金證明,資金額度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資金投入額。
主體資格文件。探礦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探礦權人為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須提交原勘查許可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收回。
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探礦權延續登記申請進行調查和初審后,形成書面意見。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申請的相關材料。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探礦權人應當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