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全面實行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管理制度,對以往礦業權申請審批管理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區塊是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基礎,沒有區塊,出讓礦業權就無從談起,礦業權出讓成了無源之水。新《礦產資源法》為拓展區塊來源,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可出讓的探礦權區塊來源”。因此,區塊來源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制度落地實施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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