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參與自然資源管理行政決策支撐作用,規范專家履職行為,切實保障礦產資源儲量和技術咨詢等工作質量,夯實國家礦產資源實物賬戶,服務部“兩統一”職責,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近日印發《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隊伍建設管理作出新要求。
《辦法》共26條,主要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工作內容,劃分了評審專業,規定了評審專家遴選入庫條件和基本程序、評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評審專家的使用原則,首次規范了各專業評審專家工作職責,采用計分制考核專家并對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
與過去相比,《辦法》在評審專家管理方面有五個變化:一是拓展了服務范圍,評審專家可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事項,還增加了參與礦產資源儲量相關政策、文件、技術標準的研究與制定、修訂等工作內容;二是對全國評審專家遴選條件進行統一要求,與原礦產儲量評估師制度基本一致,保持評審專家隊伍相對穩定;三是進一步規定各專業評審專家評審工作要點,細化職責,規范評審行為;四是建立評審專家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專家庫動態更新;五是明確部省評審專家可互通使用,信息資源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