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煤礦產能儲備制度,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夯實能源安全保障基礎,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到 2027年,初步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煤炭產能儲備。到 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 3億噸/年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為建立健全煤礦產能儲備制度,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夯實能源安全保障基礎,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到 2027年,初步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煤炭產能儲備。到 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 3億噸/年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