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近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有關情況。記者獲悉,《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下稱《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有利于全面規范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監管監察職責,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條例》在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方面作出了以下規定。
在提高罰款數額下限方面,《條例》在保持與《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銜接的基礎上,提高了對煤礦企業、企業負責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比如,根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業,罰款下限分別為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條例》分別提高至50萬元、150萬元和500萬元。
在新設較重罰則方面,對于未按規定配備礦長等人員和機構、主要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程標準、未按規定編制專項設計、未按規定進行災害等級鑒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等嚴重威脅生產作業安全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
在嚴格停產整改要求方面,《條例》規定,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生產。同時要求,停產整頓煤礦應當制訂整改方案,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停產整頓煤礦名單,并按規定組織復產驗收。
在加大關閉力度方面,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災害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條例》將其列入依法關閉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