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中國自然資源報訊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自治區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實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4月15日起施行。
據悉,該批行政職權事項涉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共有10項。其中,行政許可事項6項,賦權形式為委托,承接部門為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以下簡稱四地州市)自然資源部門,包括勘查礦產資源審批,僅限于能源礦產1種、非金屬礦產37種、水氣礦產2種;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僅限于能源礦產1種、非金屬礦產37種、水氣礦產1種;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僅限于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古生物化石發掘審批,僅限于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外發掘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待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后名稱變更為建設項目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
政府內部管理事項2項,其中,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審批,賦權形式為委托,承接部門為四地州市政府(行署);建設用地審批權,賦權形式為授權,承接部門為昌吉州政府,僅限于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分批次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事項2項,賦權形式為委托,承接部門為四地州市自然資源部門,包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與委托礦種一致;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驗收。
《決定》強調,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四地州市要依照職權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銜接溝通,確保相關自治區級行政職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