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和完善礦產資源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深化礦產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規范出具礦業權調查核實意見,建立到期提前提示服務機制,實施“三案合一”等。同時,加強監管,嚴厲查處“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整頓礦業秩序。
《通知》明確,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收到礦業權人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出具意見,確定是否同意辦理登記手續;因非礦業權人原因導致不能按期提交申請的,需核實并說明原因;無特殊原因未及時出具核實意見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將視情況進行通報、約談。同時,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權限內礦業權到期前主動提示制度,對120天內到期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在門戶網站公告相關信息并提醒礦業權人按期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自治區登記權限內的礦業權,各地(州、市)自然資源部門應在許可證到期90天前主動聯系礦業權人,確保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通知》要求,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三案合一”。對新立的采礦權,范圍、生產規模等發生變更及原評審通過方案適用期屆滿的,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為《自治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通知》印發前已批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繼續有效。僅修編生態保護修復內容的,按原要求組織評審。
《通知》指出,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延續時,現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需要修編且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不足30個工作日的,申請人憑相關材料可先行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待修編批復后頒證。對達不到國家和自治區最低生產規模標準的礦山,須在2年內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成的商請當地政府進行關閉并依法注銷采礦許可證。新立和延續正常生產的采礦權,根據儲量和生產規模,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大型15年、中型10年、小型5年辦理,服務年限不足的按實際服務年限辦理。《通知》印發前已辦理采礦許可證的,依礦業權人申請補齊相應年限;停產超過2年的每次延續有效期2年,轉入正常生產后再按規定辦理。
《通知》強調,要加強探礦權人勘查投入、項目實施等管理,嚴厲查處“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整頓礦業秩序;重點加大對設立超過15年以上的探礦權核查力度,責令限期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申請第三次保留探礦權的,應按登記權限督促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及時辦理的探礦權不予保留,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轉采的可繼續保留。
